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结合各地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12号)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广西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规定精神,对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可参照桂劳社发〔2007〕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桂劳社发〔2007〕212号文中所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的“同级财政”是指参保人员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
三、桂劳社发〔2007〕212号文的施行时间为该文件下发之日(即2007年9月30日)起,不溯及既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