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长金管发〔2018〕4号 长沙市管公积金关于印发《长金管委〔2018〕2号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长金管发〔2018〕4号
  • 发文单位: 长沙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8-06-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生效日期: 2018-06-1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金管委〔2018〕2号文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30日

长金管委〔2018〕2号文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根据《关于加大对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支持力度的通知》(长金管委〔2018〕2号)文件要求,现就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提取条件

 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的,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增设电梯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装告知备案证;

 2、提取申请人同意出资增设电梯并与其他业主签订书面协议,且已支付分摊的工程建筑费用;

 3、提取申请人为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或其配偶;

 4、本次提取不受提取时间间隔的限制;

 5、提取的其他条件需符合《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发〔2017〕17号)的规定。

 二、提取期限、提取额度、提取次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可申请提取,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费用金额,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三、提取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告知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

 2、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费用分摊的书面协议原件及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收据等凭证原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若房屋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除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需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各一份;

 4、提取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长沙银行、交通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

 四、其他事项

 提取流程、提取监督等其他提取事项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发[2017 ]17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