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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金管委〔2018〕4号 长沙市管公积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长金管委〔2018〕4号
  • 发文单位: 长沙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8-06-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2
  • 业务类型: 劳务派遣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贷款额度与缴存额度挂钩的规定。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原有最低可贷额度20万元的规定;取消原“未婚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测算出月还贷额高于缴存基数50%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月还款额”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不再区分职工家庭首套房是否有住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

 三、暂停支持单身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暂停支持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职工家庭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需间隔12个月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注销的全部房产套数纳入家庭房产套数计算。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日起施行,在全市限购区域范围内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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