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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发〔1992〕14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民办发〔1992〕14号
  • 发文单位: 民政部
  • 发文日期: 1992-07-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1992-07-2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40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鄂政办发[1992]40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省已有2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逐步建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

也是深化农村改革、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加快,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迫在眉睫。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安定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一定要提高对开展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试点,以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进程。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面广、连续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本着稳步发展、逐步推开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加强领导。

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指出,“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

”遵照此要求,民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抓好。

三、积极试点,摸索经验。

试点工作已启动的二个市、县,要求于今年内在全市、县铺开;已批准开展试点的其它21个县市,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尽快制定方案,争取在年内启动部分乡镇。

尚未批准进行试点的县市,可选择部分保险对象组织投保。

明年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具备条件的乡镇铺开试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2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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