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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发〔1998〕510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27

  • 发文字号: 陕劳发〔1998〕510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1998-12-2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1999-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养老保险承受能力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1月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4%提高到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已达到缴费工资5%的,不作变动;单位缴费比例仍维持工资总额的20%不变,原实行行业统筹部门单位缴费比例另行通知。

1998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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