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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发〔1998〕209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办理有关退休手续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23

  • 发文字号: 陕劳发〔1998〕209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1998-05-1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1998-05-1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对缓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具体问题,根据有关政策,现重申如下:

一、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纳入社会养老统筹。

二、企业及职工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账户暂不计费,职工的缴费年限(连续工龄)暂不计算。今后企业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包括本金和利息)后,扣除的繳费年限(连续工龄)再与原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合并计算,所中断的职工个人账户也应补计,并作为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三、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被批准退休时,其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以缓缴养老保险费前职工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工资基数为计发基数;缓缴期间每年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所增加的养老金暂不享受;若企业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这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并补发原暂扣的养老保险金和正常调整所增加的养老保险金。

1998年5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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