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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1997〕515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1997〕515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厅
  • 发文日期: 1997-11-1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1997-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市劳动局: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后,记账利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保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以前,由省劳动厅根据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基金保值增值情况等公布当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全省按统一的记账利率计算当年利息。

二、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为7.47%。

1997年11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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