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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发〔1997〕133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收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24

  • 发文字号: 陕劳发〔1997〕133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1997-03-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1997-03-24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市劳动局:

随着养老保险统帐结合模式的推行,为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补缴时,其利息及加收的滯纳金仍按陕劳发[1995]216号文件规定执行。1996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缓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除按规定繳纳加收的滞纳金外,还应缴纳相应的利息。具体计算办法是:欠缴一年以上的企业(含一年),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并计算复息;欠缴一年以内的企业,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一半计息。未按上述规定补交利息的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不记当期利息收入。

19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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