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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发〔1995〕345号 陕西人社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7

  • 发文字号: 陕劳发〔1995〕345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厅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1995-09-1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1995-10-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一些企业和部门的反映,原陕劳险发[1986] 138号规定,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处理好企业职工的丧事,经研究决定,现对丧葬费标准予以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500元,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死者亲属,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9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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