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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发〔1995〕352号 陕西人社厅 关于企业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发〔1995〕352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陕劳发〔1995〕352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厅 陕西省劳动厅
  • 发文日期: 1995-09-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1995-09-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单位: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一些地区和企业询问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如何计发,如何办理离退休人员手续问题。为完善有关政策,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在陕劳险发[1994] 295号文件基础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离退休时,暂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国家有新规定时,再按新规定执行。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聘用(聘任)到什么岗位,职工离退休时按现任岗位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执行。

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陕政发[1994]69号文件增加的15%风险性工资补贴,职工离退休时,按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按基本工资)的15%计入离退休金的基数。

四、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职工的离退休金计发,仍按陕劳办发[1992] 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实行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计发办法改革的试点地。市,职工离退休的有关规定,按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办理。

六、凡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连续教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企业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连续教龄满三十年,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其它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可按本人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按基本工资)的15%发给荣誉金,但退休费及荣誉金之和最高不得超过退休前在职时的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荣誉金由企业支付。

七、各级劳动部门要对职工离退休前几年的增资水平加强宏观管理,并加强对职工离退休条件、待遇的审批,对离退休前三年的退休费基数进行适当控制,避免企业在职工离退休前突击大幅度提高工资待遇。

19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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