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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1980〕432号 陕西人社厅 关于对安置平反释放人员工资、工龄计算对省劳改局的批复

#陕劳社函〔1980〕432号##E类其他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1980〕432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厅 陕西省劳动局
  • 发文日期: 1980-12-19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1980-12-19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你局陕公劳政[1980] 331号《关于对安置平反释放人员的工资、工龄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请示国家劳动总局答复如下:

一、对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释放的人员,原为国家职工的,其被错判刑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判刑开除公职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工资问题,上述被错判刑人员复职后,恢复原工资待遇。但是,属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工资低于本单位现任岗位四级工或相似四级工的,可以改定为四级或相似四级工,对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工资低于本单位现任岗位三级工或相似三级工的,可以改定为三级或相似三级工;对于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可按二级或相似二级工定级。改定工资级别,增加的工资,从批准之月份起执行,一律不补发。

上述精神,原则上适用于冤、假、错案和错划右派平反复查改正安排工作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 104号文件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

198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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