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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02〕51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51号## 襄阳市##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襄政办发〔2002〕51号
  • 发文单位: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02-02-06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 生效日期: 2002-03-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我市低保制度自1997年建立实施以来,保障对象人数逐年大幅增加,保障资金逐年大幅上升,低保制度的社会效益已十分显著。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低保工作十分重视。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87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最近,中办和国办又联合发文,要求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基于此,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2年3月份起将市直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人平13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


2、襄阳区维持原襄阳县体制不变,暂与其他县(市)一样对待,逐步过渡。


3、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从2002年3月份起,应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要求,联系本地实际,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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