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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04〕1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对残疾人特殊困难进行临时救助意见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4〕117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04-06-2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04-06-0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对残疾人特殊困难进行临时救助的意见》以报经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对残疾人特殊困难

进行临时救助的意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特殊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现就对我市残疾人特殊困难进行临时救助提出意见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纳入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为低保)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二)未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发生重大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范围    

具有本市长住户口,持有1999年以后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发生下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一)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特困残疾人本人患病卧床3个月以上或突发急病重病住院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配偶、子女,未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本人或配偶、子女患病卧床6个月以上或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手术,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界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二)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发生火灾、遭遇水灾、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致残,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未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发生重大火灾、遭遇水灾、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因交通导致1至5级伤残,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及重大水灾、火灾范围详见附件2)。    

(三) 1户有2 人以上残疾或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发生特殊困难需救助的。    

(四)残疾人家庭生其他重大特殊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下列情况不属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    

三、救助标准    

(一)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条件的,救助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具体救助标准详见附件3)。    

(二)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三)(四)项条件的,救助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残疾人家庭发生特殊困难,一年内可申请1次救助,救助标准最高限额为2000元。    

四、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由残疾人本人或亲属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指包括城镇低保证、农村贫困户证明、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病历诊断证明书、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水灾火灾房屋倒塌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交通事故鉴定材料和由公安交关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伤残评定材料。药店出具的收据、发票不能作为医疗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武汉市残疾人特困临时救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签署初审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残联。    

(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残联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道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区残联审批。    

(四)由区残联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凡决定给予补助的,由区残联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救助标准。    

五、救助金发放    

(一)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需由申请人本人领取。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领取的,有所在街(乡、镇)残联专职干部将救助金及时送达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在武汉市残疾人特困临时补助金发放表上签(章)收。    

(二)区残联分别于每年的7月15日、11月15日前将救济金发放情况统计汇总报市残联和区财政局。    

六、救济金来源    

救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每年将救助金定额拨给各区,各区财政按市财政安排资金的1/3匹配。救助金纳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

七、救助金管理    

(一)区残联每年11月中旬根据上年度临时救助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救助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残联。市残联和区财政局分别汇总市和各区情况后,于当年11月底以前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部门核定下年度预算。    

(二)救助金纳入专户管理。各财政部门将本级预算安排的救助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核算。各区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解决。    

(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救济金列入当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的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支出预算。    

八、救助金使用的监督    

救济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到依章审核、依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并接受群众监督。    

救助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市财政局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当年救助金外,2年内不予下拨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款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乱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经查实,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武汉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1    

重大疾病界定标准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动状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至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符合卫生部规定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六、瘫痪:指肌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双上肢或双下肢,或单上肢及单下肢各有3大关节中的2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直接受心脏、肺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脏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    


附件2    

重大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及重大水灾火灾范围


一、交通事故伤残范围    

(一)1级伤残(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以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2级伤残(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3级伤残(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4级伤残(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有人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制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5级伤残(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1、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二、重大水灾火灾范围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    


附件3    

救助标准  

 

符合本意见救助范围第(一)(二)项的对象直接费用或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残疾等级和经济损失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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