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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5-12-22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15-12-22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规范省级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及管理,现将《贵州省省级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贵州省省级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规范省级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及管理,切实发挥应急周转金化解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作用,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周转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省级应急周转金暂定为500万元,由省级财政出资设立,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省财政厅提出省级应急周转金使用预算申请,若当年未使用,则结转下年;当年使用,差额由省财政在次年补足;若当年使用超过了设定的限额,超出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补充。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设立和缴纳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领域,发生拖欠工资情况时,应先动用工资保障金支付所欠工资;在工资保障金不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方可启动应急周转金进行垫付:

(一)因企业主欠薪逃逸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垫付劳动者工资用于临时的生活费、路途费等;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垫付劳动者工资用于临时的生活费、路途费;

(三)因用人单位确属经营困难,短期内资产难以变现支付劳动者工资造成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垫付劳动者工资用于临时的生活费、路途费;

(四)经批准的其它应急垫付费用。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的垫付标准

(一)临时生活费垫付标准。应急周转金一般情况下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垫付临时生活费。

(二)路途费垫付标准。以省内事件发生地为始发地,返回家乡实际需要的车船费用(只限定于市内公共汽车、长途公共汽车、火车、轮船)。

第五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省劳动监察总队具体负责省级应急周转金垫付工作。当发生确需使用应急周转金的情况时,由省劳动监察总队核实拖欠工资的详细情况,包括拖欠涉及的单位(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被拖欠工资人员姓名、身份证(复印件)、拖欠金额等,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将款项发放到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手中。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的垫付程序 省劳动监察总队要严格按照工资拖欠案件查处情况,认真审核临时生活费和路途费领取对象。建立实名制发放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使用台账,保管省级应急周转金发放相关资料,包括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表、应急周转金领取签收表、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拖欠案件立案查处等相关材料等。

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的追偿和核销

(一)属于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事后由涉案用人单位或企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用人单位或企业主不按时偿还的,由省劳动监察总队会同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追偿,所得款项用以归还应急周转金专项账户。

(二)如因用人单位主体已不存在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确实无法追偿或者无法全额收回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请省财政厅审查予以核销。 第八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原则和监督管理 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解决省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异常事件引起的欠薪问题。应急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劳动监察总队要认真负责地核实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详细情况,确保情况完整、真实,确保将资金发放到劳动者手中,防止欺诈冒领;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共同维护资金安全。对挤占、挪用、骗取应急周转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应急周转金制度属预案机制,不对外公布。

附表1.贵州省省级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表(略) 附表2.贵州省省级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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