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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规程(试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4-12-0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14-12-01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规程(试行)》,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规程(试行)

2014年12月1日

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联网应用、备份转换、外部录入等方式采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数据,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和核查疑点问题,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金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分级负责、协调配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非现场监督监管软件管理使用人员应为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资金基金监督工作分管领导和资金基金监督机构行政人员。

第五条 各级资金基金监督机构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所需费用应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建设和维护监管设施及软件所需费用应列入各地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范围。

第六条 各级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管理和使用监管软件,以及其他适应工作需要的数据库软件,采集社会保险运行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及其他数据,发出预警信息,研究分析预警情况,组织核查疑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揭示风险隐患和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信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完成数据采集、问题核查、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机制;

(二)指导、组织和督促相关资金基金监督机构、信息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人员规范实施非现场监督;

(三)总结和评价预警信息分析及疑点问题核查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及时提交非现场监督报告;

(四)研究处理监管软件应用问题,促进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及应用功能;

(五)协调跨地区疑点问题核查工作,提升非现场监督工作效率和效果;

(六)管理监管软件使用人员数字证书,组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及工作交流。

第八条 各级信息管理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和要求,及时集中和报送社会保险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及其他数据;

(二)指导和督促完成从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转换、数据加工及数据校验;

(三)按照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需求,完成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比对分析;

(四)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进行数据备份,提供软硬件安装、网络运行维护等技术支持和服务;

(五)协助管理监管软件使用人员数字证书,监督落实网络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和要求,按时完成社会保险经办数据的录入、审核、集中和报送等项工作;

(二)按照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发出的通知要求,核查、研究和分析疑点问题,反馈核查情况和意见;

(三)结合问题核查情况,依法采取纠正措施,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向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四)按要求对与调查事项相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配合资金基金监督机构人员开展核查及进一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各级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应当配备熟悉法律、审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的行政人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网监管和其他非现场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可以采取电话询问、调查笔录、资料审阅等方式实施核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应编制非现场监督工作底稿,送相关单位和人员签署意见,被拒绝的应由核查人员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二条 各级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应当依据非现场监督工作底稿、预警信息分析情况、核查反馈意见等,及时提交非现场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现场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二)监督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预警信息分析及疑点问题核查情况的总结和评价;

(四)存在的问题;

(五)意见和建议;

(六)资金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名和日期。

第十三条 各级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应结合各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规范文书格式和完善工作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可以就非现场监督发现的重大事项,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组成检查组,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适时将非现场监督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资金基金监督机构、信息管理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实施非现场监督,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给社保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录入、报送社保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的;

(二)对本级预警信息长期不监控、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对发现的疑点问题不认真组织核查的;

(三)不按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对贪污、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违法违规问题和经办管理重大风险隐瞒不报的;

(四)提供虚假数据或篡改数据的;

(五)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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