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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社发〔2011〕247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31

  • 发文字号: 琼人社发〔2011〕247号
  • 发文单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1-09-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海南省
  • 生效日期: 2011-09-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妥善解决部分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省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1〕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件)。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好148号文件精神,针对目前经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曾经参加过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一次性待遇的超龄人员,其按148号文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全额退回社保经办机构,记录为原始实际缴费年限,并与按148文件规定应补缴的年限进行抵减。

二、有原始实际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其原始实际缴费年限与按148号文件规定应补缴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其原始实际缴费年限超过按148号文件规定应补缴的年限,无需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超过部分不予退还,直接计发待遇。

三、原有过工作经历(含其他市县及外省工作经历,下同),曾经参加过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曾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超龄人员,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原有过工作经历,但从未参加过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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