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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住金发〔2015〕7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青住金发〔2015〕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5-06-0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20188.75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青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480.00元,四市为1328.33元。

二、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4038.00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六区分别为74.00元、四市分别为66.00元。

三、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12113.25元,下限为2422.65元。

四、住房公积金2015年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及时做好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并自缴交2015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五、有关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其他确定标准、口径不变。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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