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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住金发〔2016〕1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青住金发〔2016〕1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6-04-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6-05-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精神要求,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

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要件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具结书》原件。

四、提取程序

符合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又发生其他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有关提取次数的规定,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职工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应接受相关的调查、核对和审核。

(一)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

(二)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有关问题

本通知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附件:具结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12日


附件


具结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租赁住房之需,向贵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现就自身的婚姻状况向贵中心声明和具结如下:

一、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婚姻状况     (未曾结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

二、本声明的内容及本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向贵中心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意贵中心采取将本人信息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通报所在单位或媒体等。

本具结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具结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备注:本具结书具结人的签字和手印均为具结人本人出具。如有不实,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单位经办人本人承担。

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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