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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住金规〔2017〕3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继续有效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青住金规〔2017〕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7-03-0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7-03-1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处、室,各管理处: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确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根据现行文件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住金发〔2014〕4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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