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管理处: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确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根据现行文件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住金发〔2014〕4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