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处:
在因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涉及的借款主体变更业务中,由于经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异、继承的案件,涉及双务履行的问题,其中部分案件隐含着贷款风险和诉讼纠纷,为便于把握此类变更申请的受理标准,规避贷款风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原则上应要求抵押物承受人及时结清贷款。若抵押物承受人按要求无力一次性结清贷款,则应按以下标准受理抵押物承受人提出的借款主体变更申请:
一、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相关当事人能够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可予受理变更申请。
二、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婚,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原借款人不予配合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
继承案件,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按上述标准受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涉及双务履行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予以配合办理变更申请的除外;对方当事人拒不接受履行的,应要求申请人通过向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办理提存的形式履行义务),再按前款受理标准受理其变更申请。
四、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但不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的,应要求申请人追加一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人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具有担保资质的法人机构;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否则,应要求原借款人或申请人一次性结清贷款。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不可撤销担保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