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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住金规〔2018〕9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借款人离异或者死亡抵押物承受人申请变更借款主体有关受理标准的指导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青住金规〔2018〕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8-11-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管理处:

在因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涉及的借款主体变更业务中,由于经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异、继承的案件,涉及双务履行的问题,其中部分案件隐含着贷款风险和诉讼纠纷,为便于把握此类变更申请的受理标准,规避贷款风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原则上应要求抵押物承受人及时结清贷款。若抵押物承受人按要求无力一次性结清贷款,则应按以下标准受理抵押物承受人提出的借款主体变更申请:

一、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相关当事人能够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可予受理变更申请。

二、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婚,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原借款人不予配合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

继承案件,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按上述标准受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涉及双务履行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予以配合办理变更申请的除外;对方当事人拒不接受履行的,应要求申请人通过向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办理提存的形式履行义务),再按前款受理标准受理其变更申请。

四、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但不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的,应要求申请人追加一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人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具有担保资质的法人机构;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否则,应要求原借款人或申请人一次性结清贷款。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不可撤销担保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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