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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规〔2017〕6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部分新药暂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新药、医保支付##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鲁人社规〔2017〕6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7-02-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17-02-0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经过相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和价格谈判,确定将2009年11月以后取得新药证书的10种新药(见附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10种新药,适用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严格按照准入药品名称、剂型及省统一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纳入医保支付的新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各市根据当地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三、各市要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新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后的监督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自   2017年 2月 4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 2月 3日 。

附件:暂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新药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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