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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5〕7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社保费减免##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鲁人社发〔2015〕7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6-01-1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15-03-1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监分局:  

为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工作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帐户工作(以下称查询划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查询划拨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规范和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维护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因此,查询划拨工作是纠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银监分局要高度重视查询划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确保查询划拨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查询划拨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一)查询工作职责和程序。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予配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需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情况,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门查询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银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时,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或有关证件,出具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见附件1)。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出具账户信息和存款情况证明并盖章。

(二)划拨工作职责和程序。经查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不小于欠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取、整理准确、完整的材料和信息,并提交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见附件2),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划拨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见附件3),催告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逾期仍未缴纳的,应及时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见附件4),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或有关证件,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和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见附件5)送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助划拨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后,审查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和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查明被执行用人单位银行帐户有款可付的,应当立即划拨;当日无款或不足划拨的,应当及时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待用人单位账户有款时,尽快予以划拨。划拨的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是异地查询划拨问题。作出查询、划拨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协助执行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划拨工作,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二是二家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划拨存款的处理原则。二家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同一存款划拨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办理划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具体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划拨通知有争议的,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查询划拨工作,积极主动地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法律文书,按照法定的程序、时限办理查询划拨工作,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划拨中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查询划拨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协助执行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划拨的意见不一致,可以提请双方的上级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   2015 年 3 月 10 日 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3 月 9 日 。

 

   

附件:1、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

 2、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3、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

4、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5、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2015 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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