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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4〕4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鲁人社发〔2014〕43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4-03-24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14-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裁量标准,但不得违反本裁量基准,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裁量基准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省厅将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将及时纠正,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  2015年12月31日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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