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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办发〔2020〕10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丽政办发〔2020〕10号
  • 发文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0-03-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行政单位

 (一)公务员:以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津补贴+无线通讯补助费+月度考核奖+〔上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基本工资)+上年度绩效考核奖+上年年度目标考核奖(不含单位考核系数)〕÷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二)工勤人员:以基本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规范津补贴+无线通讯补助费+月度考核奖+〔上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基本工资)+上年度绩效考核奖+上年年度目标考核奖(不含单位考核系数)〕÷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二、事业单位

 (一)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占70%的事业单位: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0.7)+无线通讯补助费+月度考核奖+〔上年度绩效考核奖(不含单位考核系数)〕÷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二)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占60%的事业单位: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0.6)+无线通讯补助费+月度考核奖+〔上年度绩效考核奖(不含单位考核系数)〕÷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三)教师岗位薪级提高10%、护士岗位薪级提高10%列入缴存基数。

 三、其他事项

 (一)基本工资、无线通讯补助费、月度考核奖、规范津补贴(行政单位)、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均按上一年度12月份标准执行。

 (二)上年度绩效考核奖、上年年度目标考核奖(行政单位)、上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基本工资,行政单位)按人社部门核定的实发数申报。

 (三)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住房公积金基数计算表存档备查。如有违反,将依照行政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等收入管理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办发〔2020〕10号.cebx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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