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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7〕144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7〕144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7-08-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7-08-2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请示》(金市劳[2007]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中:“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的意见,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享受遗属待遇条件的人员年龄界限为: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死亡职工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

3、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4、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5、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6、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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