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浙劳社厅字〔2008〕43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8〕43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8-04-02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8-04-02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请示》(温劳社劳薪〔2008〕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