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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7〕202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县以下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能否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7〕202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7-12-25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7-12-25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衢江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未参保的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现以“新人”参保的人员能否办理原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手续的请示》(衢区人劳险[2007]1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县以下集体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如随该企业单位转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他们在小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可以计算连续工龄;1979年8月9日前在城镇街道、小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1979年8月9日后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其工龄可从1979年8月9日起计算;1979年8月9日以后在城镇街道、小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以后被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从最后一次参加街道、小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符合上述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按“新人”办法参保后,其在小集体企业单位参加工作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二、县以下小集体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未转入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在街道小集体企业未被招收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他们按“新人”参保后,其在小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不能办理视同缴费年限手续。请你们做好解释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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