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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7〕32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股份制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7〕32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7-02-2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7-02-2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请示》(甬劳社老[2007]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你市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公司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我们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精神,凡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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