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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监督〔2006〕107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浙劳社监督〔2006〕107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6-07-20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6-07-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及有效运营,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方式,实施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促使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制度化、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下同)的内控情况及其管理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收入、支付和管理运营等与基金有关的事项进行的内部监督。

第四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内控工作,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依据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规定》、《国家审计署、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

(三)本省有关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是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确定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人员(牵头负责);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设审计(稽核)人员(在审计本单位时回避);

(三)劳动保障部门聘请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财务知识;

(四)有一定的审计、会计或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及文字综合能力。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审计业务培训,保证知识不断更新和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自觉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并严守被审计单位秘密。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内控监督工作及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二)业务操作流程是否规范;

(三)在基金收入、支付和管理环节的内部监督规定是否合理有效,有无建立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内部稽核机构、内部稽核是否有效;

(五)内控制度及内部监督工作执行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付和管理运营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是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严格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五)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和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调剂、拨款等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审计的方式、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方式包括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必要时,也可聘请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报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实施方案,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内部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审计目的;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四)预定审计起止日期;

(五)审计人员及分工;

(六)编制日期。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

(三)审计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事项;

(五)审计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取得有关证据,并进行分析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组长(或主审)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正确性及规范性进行复核并签名。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号;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

(三)重要事项发生日期、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和金额等内容;

(四)附件主要内容及数量;

(五)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名;

(六)编制人员签名及日期;

(七)复核人员签名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 承办审计事项的审计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报告一般应当在实施审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内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提出审计报告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内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

(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

(三)审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需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人员应予注明。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所列事实有异议,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据实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如有修改,修改后需再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核,并再次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主管领导审定、签发,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审计情况;

(三)评价和整改意见;

(四)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三)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

(四)发文机关和日期。

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审计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及处理,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督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改及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做好审计材料的整改工作,并及时移交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按审计署、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精练、完整地将审计材料及时归档,建立审计档案。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工作底稿;

(四)现场谈话记录;

(五)审计报告;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七)审计意见书、处理意见书;

(八)被审计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

(九)其他应归档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年度基金监督工作计划,按预算科目“20801款07项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事务(该款项反映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和基金监督方面的支出)”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开展内审工作的经费预算,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实施方案(略)

2.XX省(市、县)劳动保障厅(局)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通知书(略)

3.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略)

4.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现场谈话记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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