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浙劳社厅字〔2008〕154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8〕154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8-12-1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8-12-1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劳社老[2008]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凡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36号)规定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如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08年底当地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在调整前先补足到平均水平的50%,但补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元,然后再按浙劳社老[2008]136号文件规定的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