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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6〕33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批复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6〕33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6-03-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6-03-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莲都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请示》(莲人老【2006】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统一规范了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作出初审意见后,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在办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初审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退回原上报材料,并向单位作出政策解释。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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