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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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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请示》(丽人劳社[2005]3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你局反映农村信用社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省农村信用联社浙作合[1999]7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应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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