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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4〕235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烈属定期抚恤金的人员能否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

#ZJSP13—2004—0045##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4〕235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4-09-2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4-09-2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缙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已享受烈属定期抚恤金的人员能否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请示》(缙人劳[2004]2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配偶,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无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当职工死亡后,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你县李金莲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烈属定期抚恤金,其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依靠烈属抚恤金供给,因此,李金莲不再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当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与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不一致时,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享受相关待遇。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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