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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5〕37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问题的批复

#ZJSP13—2005—0036#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5〕37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5-03-0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5-03-02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舟人劳社险〔2005〕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并已经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不属于参保范围的职工(含农民工),在生产经营地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


抄送: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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