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浙劳社老〔2006〕12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通知

#ZJSP13—2006—0033##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浙劳社老〔2006〕128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6-09-1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6-09-1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部属有关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部属企业职工正常退休、退职审批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待遇核定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原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的省部属单位职工正常退休、退职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2006年10月1日起,省部属企业职工正常退休、退职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待遇核定,按照以下权限办理:

1、参加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职工正常退休、退职由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

2、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含事改企)和无主管部门的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退职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及待遇核定,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3、有主管部门的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退职,由直接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生业务关系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非在杭省部属企业已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正常退休、退职由职工参保地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

二、规范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省部属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按照以下权限办理:

1、参加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

2、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杭省部属企业(含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批。

三、核准省部属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

从2006年10月1日起,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其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按照以下权限办理:

1、参加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杭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时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

2、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杭省部属企业(含原行业统筹企业、事改企),职工退休、退职时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

3、非在杭省部属企业已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退职时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职工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四、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和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和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放宽职工退休、退职条件,办理提前退休、退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