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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6〕122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6〕122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6-07-3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6-07-3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奉化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在企业改制后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否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请示》(奉劳社【2006】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时按相关文件精神,提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企业在提取的费用中按规定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破产时根据浙劳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在破产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提取的费用中列支。对国有企业改制时及改制企业破产时未按规定提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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