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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3〕192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ZJSP13—2003—0043##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3〕192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3-11-17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3-11-17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嵊泗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工龄可否连续计算的请示报告》(嵊人劳社〔2003〕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国务院国发(1997)26号、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等文件规定,实施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目前,国家没有政策规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据此,职工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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