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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老〔2002〕35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调整标准的通知

#ZJSP13—2002—0027##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浙劳社老〔2002〕35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2-03-3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2-03-3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34号)的规定,在你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第一部分,地方企业和原行业统筹企业(宁波市除外)按34元执行;在宁波市的原行业统筹企业按36元执行。

请按规定做好本次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并尽快发放到位。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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