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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复〔2001〕35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外国人、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

#ZJSP13—2001—0036##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32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复〔2001〕35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1-05-2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1-05-2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籍职工能否办理退休的请示》(杭劳险(2000)23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外交部、对外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和原省劳动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华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浙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劳就(1995)43号)规定,凡具备外国人、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我省境内就业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就业许可证书,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其社会保险可按我国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人、华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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