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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复〔2001〕4号 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协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批复

#ZJSP13—2001—0034##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3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复〔2001〕4号
  • 发文单位: 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1-01-1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1-01-1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嘉兴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人员能否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的请示》(嘉市劳(2000)9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下发后,在暂时停办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至当地恢复办理期间,因企业破产、解体等原因产生的部分职工失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要求办理提前退休的,应以企业上报劳动鉴定委员会时,职工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

二、按浙劳办(1999)103号、浙劳办(1999)112号、浙政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协议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由于他们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按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或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原工伤职工,确因旧伤复发进行性加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的,可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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