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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复〔2001〕91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下落不明后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批复

#ZJSP13—2001—0040##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复〔2001〕91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1-09-0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1-09-06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下落不明后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请示》(温社险(200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关于“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布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精神,退休人员下落不明后,被依法宣布死亡的,不能补发暂时停发至被依法宣布死亡期间的退休待遇。

二零零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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