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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老〔2001〕20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ZJSP13—2001—0028##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浙劳社老〔2001〕209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1-09-0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1-09-0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温州市及所属市县、萧山区社保局、余杭区社保委,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的平衡过渡,根据省政府浙政(1997)15号和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按照新老制度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中人”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低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不包括浙劳险(1999)100号文规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予以补足;如“中人”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高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在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增幅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不列入新老办法对比的基数,但剔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待遇增幅仍控制在5%以内。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抓紧做好2001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计发工作。

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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