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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4〕51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ZJSP13—2000—0044##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4〕51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4-02-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4-02-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计委、经委、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医药管理局,温州市、舟山市及所属各县(区)社保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其中对《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调整比例,由省统一调整。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药品目录》。


二、“乙类目录”的调整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乙类目录”药品品种增减调整工作,审核《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成员名单,以及《药品目录》评审和有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乙类目录”调整的具体工作。


三、在省《药品目录》未出台以前,仍执行现有的公费、劳保医疗药品报销目录。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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