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浙劳险〔1999〕234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1999年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ZJSP13—1999—0017##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浙劳险〔1999〕234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厅
  • 发文日期: 1999-09-1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1999-06-3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23号)规定,1999年6月30日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都适当提高了基本养老金。为了做好今年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保持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与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浙政[1997]15号、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浙劳复[1999]66号文件批准的过渡性调节金计算基本养老金,如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高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按浙劳险[1998]43号文第31款规定予以控制。“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系指1997年12月份按照浙政发[1993]227号、浙劳险[1995]173号文件规定计发封定的基本养老金,再加上按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192号文件对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的金额。


原行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政府浙政发[1999]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了确保下半年与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平衡,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再按下列标准补差: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补差62元;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差67元;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差72元;


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差77元;


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差82元;


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补差87元;


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补差92元。


下半年退职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再按57元标准补差。


按上述规定计发、补差后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及其补差金额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单位支付。


四、各地在养老金计发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厅联系。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