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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险〔1999〕5号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4

  • 发文字号: 浙劳险〔1999〕5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
  • 发文日期: 1999-02-0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1999-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故局、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浙劳险(1996)55号文件和今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参照机关的办法对企业离休人员适当增加离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中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现职务工资标准已到达同职务在职人员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档工资标准之间的档差增加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低于25元的,可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高于25元的,高出部分从1999年1月起冲销按浙劳险(1996)55号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后有保留的离休金金额。

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

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局级和副处(县)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

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增资办法增加退休金。

三、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四、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按照省委组织部等五家部门下发的浙劳险(1996)55号、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下发的浙劳险(1996)87号、浙劳险(1997)5号、浙劳险(1997)32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1999年1月份起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1998年12月31日前已由企业支付的离退休金不再重新结算;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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