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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人险〔1984〕218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ZJSP13—1984—0005##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浙劳人险〔1984〕218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 发文日期: 1984-09-15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1984-10-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总工会,省级各单位,省各产业工会:

一九七九年,原省劳动局、总工会规定:“凡是一九七○年九月二十日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劳动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当时许多地区和部门要求对长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计划外临时工也给予适当补助。近年来,有的部门和单位也采取了临时或定期补助的办法。

为了适当解决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实际困难,我们意见:凡是一九七○年九月二十日前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中间从未间断过工作,现仍在该单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年老体弱不能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二十元,发至本人去世之月为止。费用列“营业外支出”或“离退休人员费用”科目开支。

本文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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