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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4〕244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养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金问题的批复

#ZJSP13-2014-0001##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4〕244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4-10-1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4-10-1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兰溪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供销系统保养人员死亡后是否享受丧葬抚恤待遇的请示》(兰人劳[2004]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省革委会《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浙革[1978]176号)规定及原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2]116号)文件规定精神,原供销系统合作商店供养人员死亡后,其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按照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标准执行。费用开支渠道,保养人员保养费列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列入社会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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