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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9〕23号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9〕2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天津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9-07-1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二、调整办法

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具体为: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自7月份起发放,今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随7月份一并补发。

五、有关事项

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由各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区财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印发


政 策 问 答

一、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201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

二、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具体的调整办法是什么?

答: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具体为: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为什么调整的标准不一样?

答:为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对领取待遇早且水平偏低的人员进行适当倾斜,确保征地参保人员待遇的基本平衡。

四、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五、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

答:本次调整增加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自7月份起发放,今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随7月份一并补发。

六、由各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待遇如何调整?

答: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由各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区财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津人社局发〔2019〕2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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