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二、调整办法
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具体为: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自7月份起发放,今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随7月份一并补发。
五、有关事项
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由各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区财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印发
政 策 问 答
一、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201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
二、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具体的调整办法是什么?
答: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具体为: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为什么调整的标准不一样?
答:为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对领取待遇早且水平偏低的人员进行适当倾斜,确保征地参保人员待遇的基本平衡。
四、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五、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
答:本次调整增加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自7月份起发放,今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随7月份一并补发。
六、由各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待遇如何调整?
答: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由各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区财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