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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18〕259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审核程序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259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8-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8-08-24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现就简化用人单位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审核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补缴在本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向单位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申报审核。其中:缴纳包括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不含中断缴费),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本人档案,经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组成的会审组审核通过后,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人社办发〔2018〕259号.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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