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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8〕34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8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8〕34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8-06-2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由各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区财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津人社局发〔2018〕34号.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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